刑事案如何申訴
在刑事訴訟中,當認為已生效判決或裁定侵犯了個人合法權益時,申訴人有權提出申訴。申訴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認為判決或裁定不公的案外人。
提起申訴時,申訴人需準備以下文件:第一,提交申訴狀。內容需包括申訴人的基本信息、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理由與事實。第二,提供原一、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法律文件。若案件曾經過復查或再審,還需附上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第三,附上相關補充材料。如基于新證據提出申訴,需同時提供新證據材料。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需提供調查線索或相關材料。
為了確保申訴的有效性,申訴人需仔細準備上述文件,并確保提供的信息準確無誤。此外,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應遵循法定程序,以確保申訴能夠得到公正處理。申訴過程可能涉及多個階段,包括審查、復審、再審等,每個階段都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申訴是一個復雜且具有挑戰性的過程,需要申訴人有充分的準備和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確保申訴的正當性和效率。通過遵循正確的申訴程序和提交充分的證據,申訴人有望為自己的權益爭取公正的解決。
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訴狀,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一、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案件當事人申訴應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訴狀,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二、相關內容拓展
1、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當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3、對于下列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的: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
(三)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的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
(五)不屬于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它情形。
4、當事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統一受理。當事人應向控告申訴部門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能夠證明申訴主張的其它證據材料。
5、當事人應當認真制作申訴書。申訴書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打印件,確實沒有條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寫件。申訴書應當寫清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服裁判文書的文書號、申訴請求、案件的事實情況和申訴的理由,在結尾處簽名或蓋章,并寫上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方便案件承辦人及時聯系。
6、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統一受理申訴案后,移交本單位的民行部門辦理。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除必要的材料復印費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7、當事人應當積極提供證據,配合人民檢察院民行部門的干警收集、調查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對證人、鑒定人等打擊報復,將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向法院進行申訴,需要攜帶的材料和相關的程序當地法院有明確的要求,按照相關的程序辦理即可。申訴一般是在案件已經進行了審理但是當事人其中一方對于案件的審理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做出的舉動,是但是人擁有的合法權益之一。
刑事申訴如何申請
自收到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日起,原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近親屬可向法院提交申訴材料。
此類申請最晚需在被告獲刑滿釋放后兩年內提出。
然而,若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即使超過兩年期限,當事人仍有申訴權:
1. 可能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
2. 原審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三年內提出申訴,且法院未予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自身訴訟權利受到阻礙,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檢察院將對申訴或控告進行審查,并在確認事實后,要求相關部門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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