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事實依據什么認定
法律主觀: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指那些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以下內容旨在為大家提供幫助。
1. 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條件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 所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必須有證據支持;
- 所有用于定案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 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應排除合理懷疑。
2. 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認定規則
- 證據的審查應采用鑒別、比較、實驗、印證、質證、對比、分析等方法,逐項進行;
- 證據的審查應首先關注其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并按順序進行。
3. 刑事證據審查方法
- 個別審查:這是最常用的方法,通過客觀事物的一般規律和常識來辨別證據的真偽,判斷其證明力;
- 綜合審查:審查和判斷證據時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個證據,而應綜合考慮全案證據材料,檢查證據間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協調一致;
- 辨認:對于無法確定的事物,可以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指認和確定,但辨認結果需要查證和復核,并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防止錯誤和嚴重后果;
- 對質:在涉及案件重要問題上,除了對質外別無他法時,可以采用此方法。通過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和指揮了解該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進行互相詢問、反駁和辨認;
- 技術鑒定:對于一些無法憑借一般知識判明性質和特征的物證和書證,需要運用各種鑒定方法才能判明;
- 偵查實驗:為了審查、判斷某一現象在一定時間內或情況下發生,依法重演或再現該現象的一種活動和方法。進行偵查實驗需要經縣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并禁止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 邏輯方法:通過邏輯方式進行審查、判斷,常用的有歸納法、演繹法、分析法、綜合法、反證法和排除法。
以上內容涵蓋了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審查認定規則以及審查方法,可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確保法律客觀性的實現。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具有較碧判悶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于“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具有較客觀性。需要注意的是,書證與物證的區別在于“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4)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口供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系,口供容易反復,時供時翻,這是口供與其他證據不同的顯著特點。
(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意見。鑒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他言辭證據相比,鑒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筆錄??彬灥裙P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勘驗等筆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征,對于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鑒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證據的定義
刑事訴訟證據,即在法律規范下所呈現出的,證實案件真相的各類事實元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辯護;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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