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國家有賠償嗎
天災國家沒有賠償
天災國家不會賠償。但是國家出于民生考慮出臺了救助政策。遭遇自然災害導致了財務損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救助,獲得部分救助費用。除了國家的財政救助,受災特別嚴重的地區或者全體可能還會獲得社會愛心人士或企業的募捐、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紅十字會的援助等。如果自然災害中存在人為管理不善造成了損失,可以向相關部門要求賠償。
對于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房屋損失,政府機關不負責任,如果有相關的政策,也是只能叫做補助而非賠償;
如果投保了,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若沒投保,只能根據國家現行救災政策處理。國家在人民遇到這些自然災難的時候,會撥款幫助所有遇到災害的人,那不叫賠償,屬于救災物資。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里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后又在后來因為行政復議而更改的,則以后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國家賠償針對的事項是特定的,而不是天災人禍不是自己的原因都可以尋得賠償。我們在生活中的理解概念會跟法律的規定有所沖突。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賠償嗎,這個是不賠償的,但是很多的農民是購置保險的,可以彌補損失。
法律依據: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
第十七條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地震房子沒了國家給重建嗎
法律分析:不會,因為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屬于天災,任何人或者單位都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國家和地方政府有責任對受災群眾重建或者修繕房屋提供必要的經濟補貼與幫助。所以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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