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主要包括犯罪與刑罰兩大部分。依據中國《刑法》定義,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安全、破壞社會秩序與經濟秩序等行為。若行為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則構成犯罪。犯罪需具備四個要件: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是指被犯罪行為侵犯的、中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例如,銷售假藥罪侵犯的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制度與公民健康權利。
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行為可以是作為(不當為而為的積極行為)或不作為(當為而不為的消極行為)。
犯罪主體是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自然人需達到一定年齡且精神正常,單位犯罪主體則需為為牟取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集體決定實施《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行為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一般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如判處罰金)也處罰直接負責人員。
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行為及其后果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過失、目的與動機。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將產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則指應當預見結果而未預見或輕信能避免,分為疏忽大意與過于自信過失。
刑罰作為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由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由人民法院執行,包括主刑與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只能獨立使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附加刑則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主刑合并使用,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同樣適用。
此外,中國刑法還規定了非刑罰處理方法,如賠償經濟損失、訓誡、責令反省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等。這在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經濟損失時尤為適用。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追究刑事責任內容包括多種形式,主要包括刑罰、附加刑以及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1. 刑罰。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最主要形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等。這些刑罰的適用,是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的。
2. 附加刑。除了刑罰之外,還有一些附加的法律后果,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這些附加刑可以作為刑罰的補充,以更全面地對犯罪行為進行懲處和修復損害。
3.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除了上述刑罰和附加刑外,還有一些非刑罰性的處置措施,如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這些措施主要是用于輕微違法犯罪行為,旨在通過教育、引導的方式,使行為人認識到錯誤并改正。
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是根據犯罪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司法機關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追究刑事責任的形式。不同的形式在打擊犯罪、保護社會、教育個人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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