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上訴狀的基本格式是這樣的:
1.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2.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3.上訴人因某某某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多少字第多少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
(具體的上訴請求)
5.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刑事上訴狀作用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表達自己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方式,刑事上訴狀也是法院二審是必不可少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犯罪嫌疑人若是想要提交刑事上訴狀,必須在一審結束后的十日之內就書寫并提交。
一、刑事上訴狀作用有哪些?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本文由收集整理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的訴訟文書。
刑事上訴狀既是刑事案件當事人聲明不服一審裁判的訴訟文書,也是二審人民法院開始刑事案件二審程序的依據。
刑事上訴狀的特點在于針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闡述上訴人對其全部或部分的否定意見,以此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更改原審裁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與刑事上訴有關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不管是刑事犯罪分子,還是檢察院若是由于不服從一審判決,想要提出抗訴請求的,都必須要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交上訴狀,且并非是所有的上訴請求都會被受理。若是上訴理由不充分,提交的材料不能證明滿足了上訴請求,那么法院就會駁回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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