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可以轉取保候審嗎
監視居住可以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都是強制措施,可以互相轉化的; 1、取保候審,是《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變更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1、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2、是否可以申請不同。監視居住: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申請。3、執行地點不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4、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1、期限不同
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是否可以申請不同
監視居住:不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律師。
3、執行地點不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4、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的相關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如何變成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想要抓病人的取保候審,首先必須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然后不符合逮捕的條件,最后不符合監視居住的情形,這樣就可以依法申請變更了。一般情況下,只要監視居住期間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那么都不會變,更為逮捕。
一、監視居住如何變成取保候審
如果由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第一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條件,且不再符合監視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申請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二、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么
1、期限不同
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是否可以申請不同
監視居住:不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律師。
3、執行地點不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4、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刑期。
一般來說,只有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有可能轉變為逮捕,否則不會變更為逮捕,其次如果想轉換為取保候審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并且現有的條件不符合逮捕以及不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在哪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在哪1、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2、是否可以申請不同。監視居住: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申請。3、執行地點不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4、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一)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要是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通知辦案機關,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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