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三種情況:一、干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監察委將會將其釋放。二、干部違紀的,監察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三、干部違法的,監察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再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紀委立案后需要配合調查,其處理的程序有以下三點步驟:調查,在立案后,轉入紀委的調查的階段,案件的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在必要時一般可延長1個月的時間。重大的案情或復雜的案件,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適當的延長調查的時間。
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的行為來作出處罰的決定。如果其行為存在違法的行為,需要移交司法部門來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處理。公訴和判刑,其是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的罪行的最后的過程,官員的貪腐案件的處理的過程至此結束。如過涉及刑事的犯罪,將會移送到檢察院或者公安部門來進行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立案機關應根據案情組織調查組。
法律分析:紀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調查: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延長調查時間2、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如還存在違法行為,移交司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3、公訴和判刑:是最后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六條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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