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對審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與否是有法定標準的,要立案必須得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犯罪事實成立,也就是說根據報案人遞交的已有材料已經可以說明案件確實屬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
2、案件需追究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有一些行為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可能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這種情況也是不予立案的,比如說偷盜屬于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罪,但金額不足2000元或非多次實施犯罪時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管轄范圍,各個機關都要各施其職,不是說警察就是萬能的,什么事情都有權去解決。比如說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確是違反《勞動法》規定,但這件事情是不歸公安機關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沒辦法立案的。
當然,不予立案不是說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對于報案人所報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規定來執行。即: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所以說,雖然“有事找警察”,但對于不予立案的情況也要理解并接受,立案的程序是必須受法律管理的,不是報了案就算立案,也不是報了案事情就已經解決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方可立案。警力資源有限,有些情節顯著輕微或未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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