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的期限有多少時間
對 死刑復核程序 的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有些 死刑復核 案件需要報請最高法院后,如果沒有及時回復的,可能案件的復核期限長達數年;建議對死刑復核程序設定明確的期限,以三到六個月最為合適,對重大疑難的案件需要延長的時間,可以經過報批延長,但最多不可超過特定期限。 死刑復核一般只適用于判處 死刑 的案件,其中包含了判定死刑需要立刻執行的和已判定死刑緩期二年要執行的案件。如果沒有被判定死刑的案件是不需要經過這個程序,它的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和特殊審判程序。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 訴訟 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 警告 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 證據 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 罪名 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死刑復核程序期限是多久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法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在我國,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亦或是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對其均設置了相應的明確的期限,而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則沒有明文規定。死刑復核程序是一個特殊的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均為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 死刑復核 期限是多長時間 在我國 刑事訴訟 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 一審 、 二審 、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 死刑復核程序 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 刑事訴訟法 》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 死刑 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 刑罰 ,是 刑法 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后,應當根據 訴訟 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于一審、 二審程序 ,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于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 開庭審理 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 公訴 機關、 辯護人 的意見等內容; 二是對于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復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是作出了期限要求的,但就死刑復核程序來看,到目前為止其實并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規定,就連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具體就應當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死刑復核期限是多久?
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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