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符合立案的條件,即使找不到被告或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也不會影響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
對于民事案件來說。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期限為2個月。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同樣可用公告方式送達判決文書。待判決生效后,原告即可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刑事案件來說,是否能夠進行刑事立案,關健是要看是否具有初步的證據,已經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予以刑事立案。
至于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會采取各種形式進行抓捕,包括網上通緝在內。在抓不到犯罪嫌疑時,案子不會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只有公訴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該立案偵查,調查清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屬于自訴案件只有受害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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