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后雙方協商好后能撤案嗎
報案后雙方協商好后能否撤案,取決于案件的性質、階段以及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對于輕微的民事糾紛案件,在雙方達成協議后,可以通過一定程序撤案;而對于刑事案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不意味著案件能夠隨意撤銷。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報案后能夠自行協商并達成和解協議,那么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撤案申請。公安機關在審查雙方和解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后,如果認為案件不再需要繼續調查處理,可以依法作出撤案決定。
然而,對于刑事案件,撤案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刑事案件涉及到國家公訴權和社會公共利益,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也不能直接撤銷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使雙方和解,也會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此外,即使在一些可以撤案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條件。例如,如果案件已經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不能隨意撤案。此外,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如法院已經受理或正在審理中,那么撤案就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和批準。
綜上所述:
報案后雙方協商好后能否撤案,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階段以及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雙方達成和解后可以依法申請撤案;而在刑事案件中,即使雙方和解也不能隨意撤案。在涉及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撤案也存在一定限制。同時,對于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撤案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和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予以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撤案的條件
刑事案件撤案的條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以下情況:
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法院對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公開宣判,社會影響較大或關注度高的案件,應在法庭內公開宣判。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于案件宣判的規定是,“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對于民事案件的宣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公開宣判一般在審判法庭內以開庭的形式進行。社會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應當在審判法庭內以公開的形式進行宣判。具備遠程視頻條件的,可以利用遠程視頻系統進行宣判。另外,對于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群眾關注度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應當以開庭的形式進行宣判。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范,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立案還能撤案嗎
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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