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法律分析:為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范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共七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審查
第五章 復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三節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則
刑事申訴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申訴時效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根據此規定,法院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接收刑事案件的申訴。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但存在特定情況,法院仍需受理。具體包括: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二、原審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但法院未予受理;三、案件屬于疑難、復雜、重大類型。若申訴不符上述條件,法院將不予受理。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
刑事申訴書撰寫步驟
刑事申訴書規范格式包括:1)標題與申訴人詳情;2) 申訴事項與事實根據;3)受送申訴文書機構名稱;4)簽署及日期(包括簽名、指模及日期)。如需附上相關文件,需在正文后注明,并寫明相關文件名及其數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七十五條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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