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分為10天內,14天內,37天內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2、14天(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7日批捕,7+7=14天)
3、37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羈押的期限也會相應延長。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刑事拘留具體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流程如下: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并且告知嫌疑人所擁有的訴訟權利。
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盡量避免對嫌疑人持續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分析】: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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