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回重審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當然,檢察院抗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一百七十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分析: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
第一,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
第二,原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如遺漏了當事人、缺席審判時有違法的情形。
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遺漏當事人或者程序違法的,需要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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