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刑事二審開庭詳細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二次開庭流程如下:
1、進行庭前準備;
2、開庭;
3、法庭調查階段。一般包括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調查核實證言、鑒定意見、證據等;
4、法庭辯論;
5、判決。
刑事二審審理期限最長是四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還有特殊情況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法定開庭程序是:庭前準備,開庭,法庭調查。開庭后15天是不一定能拿到判決書的,因為法律上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審理的過程有了明確的時限規定,一般簡易的程序,三個月之內是可以審結。
一、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
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二、是開庭后15天拿判決書嗎?
不一定的。
1.開庭后15天不一定能拿判決書。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二審終審制對判決結果不服怎么辦?
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1.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2.《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后15天不一定可以拿到判決書的,還是要看案件情況和審理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簡單的審理案件,三個月之內會審結。如果是普通的程序案件,一般六個月內會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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