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刑事處罰規定
累犯系構成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者,刑滿釋放或特赦后5年內予以新罪懲治者。
對其處理應累加嚴懲,杜絕緩刑和假釋。
因其較高人身及再犯風險。
量刑時,法院注重累犯前后罪行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深度等要素。
創鑿累犯情形會加劇刑罰幅度,然而加重程度因案而異。
需特別指出,特殊累犯不受上述5年期限約束。
累犯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累犯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刑事處罰中的從重處罰原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的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就被認定為累犯。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對于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法律依據為《刑法》第六十五條。
更具體來說,累犯的定義是:如果一個犯罪分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再次犯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那么該犯罪分子將被視為累犯。針對累犯,法律要求對其實施從重處罰。然而,這個原則并不適用于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情況。
對于累犯的定義,我們應注意到一個關鍵點:如果犯罪分子被假釋,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這五年期限。這意味著,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如果犯罪分子在五年內因其他原因被假釋,那么從假釋期滿時開始重新計算五年期限,以判斷是否符合累犯的條件。
關于累犯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對累犯制度有明確規定,可劃分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兩大類別。
普通累犯針對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處罰的罪犯,若在刑罰執/赦后5年內再次犯同等罪行即構成此種累犯。
其成立需滿足三個條件:
前后兩罪皆須為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亦應如此;
后罪必須在前罪刑罰執/赦后5年內發生。
而特殊累犯則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分子,無論何時再犯上述罪行均構成此類累犯。
累犯應依法從重懲處,且不得適用緩刑或假釋。
累犯刑罰原則
累犯即經歷一次刑事處罰后,再次觸犯同樣或相關犯罪行為者,前科故意犯罪是其構成要件之一。
累犯將面臨從嚴量刑原則的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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