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差價賠償還能要求利息賠償嗎
買房人要想獲得房屋差價這一預期可得利益,在不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是要以支付全部房款為前提的。即在一個正常的房屋買賣中,買房人支付了全部的房屋價款,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房價上漲的利益才能歸屬買房人(房屋的新產權人)。但是由于賣房人的違約,買房人不能實際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實際獲得房價上漲的利益,因此賣房人應當賠償買房人的房屋差價損失(由于買房人未支付全部價款,對于房屋沒能過戶買房人可能也有過錯等因素,法院在支持房屋差價的時候一般都會打個折扣)。既然買房人獲得房屋差價以支付房款為前提(賣房人違約,在買房人起訴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房款賠償損失的案件中,法院會判決解除合同賣房人退還買房人已付房款并賠償損失)。那么,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自然也就不能由買房人享有了,而應當由賣房人享有。換言之,房屋差價損失已經包含了買房人已付房款的銀行利息損失,房屋差價損失和已付房款的銀行利息損失不能同時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買房,房東收了40萬,不肯過戶,怎么辦?
通過中介買房,定金交了4萬,因房東原房產存在抵押,由我出資40萬幫助解壓(抵做購房款),銀行的貸款承諾函也已出具,現解壓完成,房東因房價上漲了10幾萬,拖著不過戶,還威脅要直接賠我違約款,請問這種情況房東還能違約嗎?按程序上說已經都收了一半的房款了,而且銀行的貸款也批了。經典案例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劉女士交納了40萬元的定金,通過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購買了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發現樓市價格飛漲,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詐、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不能買賣等理由拒絕交房,并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此,劉女士將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繼續履約或高額賠償。
2008年2月初,朝陽法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作出判決。根據判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房主祁女士不但要雙倍返還劉女士購房定金共計80萬元,還要賠償她高達50余萬元的房屋差價損失。
高額差價的判賠依據
賣房人祁女士反悔一案中,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案中,房價上漲后房屋的現價值與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應視為合同履行后,劉女士享有的可得利益。
針對房屋的現價值,法院向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調查咨詢。他們答復的結果是,當地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是每平方米1.7萬元到2.2萬元。法院采納了每平方米2萬元的中間價格,并以此計算出房屋的總價,再減去合同約定的428萬元的成交價,得出的差價是90余萬元。因考慮到法院同時判決雙倍返還定金,劉女士已從中得到了40萬元的經濟補償,因此法院從90余萬元的差價中又減去了這40萬,最終得出了50余萬元的賠償款。
賣房人反悔的幾種手段
看到房價上漲后,一些賣房人開始要求買房人加價。加價不成時,有些人便開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比如讓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來主張自己不知情,或者讓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訴主張優先購買權。有的房主則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買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張其違約,要求解除合同;有些房主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并辦理過戶。
在此情況下,對買房人進行差價賠償,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遏制惡意違約的效果。
法院支持差價的原因
該案審判長姜春玲表示,法院之所以支持差價損失的賠償,目的是為了讓守約方受損的利益得到彌補,使其仍有能力購買到同區位、同類型的房屋。
目前房價可以說是暴漲,房子升值帶來的利益應該由誰來享受?應該由守約方、誠信方來享有。法院處理這種案件時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不能讓毀約方通過他的毀約行為獲利,同時也不能讓守約方因守約而受到損失。希望通過法院的審判,能夠對雙方的交易行為起到一個引導的作用。
誠信原則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條款。法院要保護善意守約方的合法利益。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有多大,法院就要通過審判幫他把實際損失彌補上。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也就是房屋的差價損失。
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子能否出售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沒有取得產權證的房子不能買賣。在劉女士一案中,祁女士正是以此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這一條款更成為許多房主反悔時的擋箭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一種行政管理性的規范,并不是民事上的禁止性規范,何況它還有一些補充性的條款。因此,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房屋,即便尚未取得產權證,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院認定合同有效,通常符合三個條件即可:第一,當事人出于自愿;第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老公背著我把房子賣了怎么辦?
我國婚姻法明確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利。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卻常常出現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特別是房產。一旦另一方知曉,通常會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尤其是在夫妻關系瀕臨破裂時,此類事件發生的頻率較高。
在離婚期間,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賣給第三人,該如何處理?以下案例將詳細解析這一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時,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若擅自處理,則一般認定賣房行為無效,但不適用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例如,王某與李先生于2015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10萬元價格購買李先生名下一套房產。合同簽訂后,王某向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52萬元,并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支付了3萬元中介費。李先生也按約定交付了房屋。不久,李先生的配偶韓女士以李先生未經允許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為由,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最終支持了韓女士的訴求,要求李先生及房地產經紀公司返還購房款、居間服務費等費用給王某。
然而,由于房價上漲,王某若要另行購置相同房屋,需支付比原價高出70萬元的價格。因此,王某起訴李先生、韓女士、房地產經紀公司,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70萬元。在庭審中,李先生表示不知出賣房屋還需征得妻子同意,且王某及房地產經紀公司未進行詢問,因此不存在過錯。此外,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為總價款的10%,李先生拒絕賠償差價補償款。韓女士則表示對丈夫賣房毫不知情,王某不應向其主張賠償款。房地產經紀公司則認為作為中介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李先生隱瞞事實所致,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應承擔50%的責任,房地產經紀公司承擔3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王某房屋差價損失35萬元,房地產經紀公司賠償21萬元,并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李先生作為共有人的配偶,最了解妻子的態度,應盡力避免合同無效的后果;作為賣方,李先生對買賣關系無效的后果承擔最大責任;房地產經紀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應更熟悉法律規定,未盡到審核和風險提示義務,因此應承擔較大責任;王某作為買方,未認真審核李先生房屋共有人情況,也存在一定過錯。
綜上所述,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其名義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時,法院通常會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亞馬遜惹怒了消費者,攤上大事了?
亞馬遜作為全球最大的電商平臺之一,經常開展各種促銷活動吸引消費者。但近日,亞馬遜卻因為低價促銷惹惱了一批中國消費者,并因此上了法庭。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判決亞馬遜向290名消費者賠償每臺掃地機器人訂單金額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855元,以及律師費3000元。事情起因是消費者魏先生和萬先生分別購買了3臺和1臺售價僅為94元的掃地機器人,但在提交訂單后,亞馬遜卻單方面取消了訂單。
萬先生因此加入了消費者維權群,聯合290名被砍單的消費者請了律師將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亞馬遜方面稱,掃地機器人的價格標注為94元是系統錯誤,且消費者明知商品價格標錯仍下單,因此合同不成立,商家有單方取消訂單的權利。
然而,消費者認為,他們基于對網購的一般認知,認為低價是網站的實際銷售價格,或認為低價商品可以吸引客流。法院最終認為,在難以判斷經營者標價錯誤或是促銷活動的情況下,如果網購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將不利于對虛假促銷、惡意單方砍單行為的規制。
法院還指出,亞馬遜在2012年以來曾多次發生單方撤單事件,多數發生在節日促銷期間。最終,法院判決亞馬遜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提醒電商平臺交易中,不能要求消費者有主觀判定意識,賣家應避免促銷設置錯誤,并及時查看庫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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