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首部部分:1.寫明標題:居中寫明”刑事附帶民事撤訴申請書“;2.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二、正文部分:1.寫明涉訴案件的案號和審理進程。2.寫明申請撤訴的原因。三、尾部部分: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3、申請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刑事訴訟 若由檢察院提起 公訴 的,不影響刑事判決;若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會酌情輕判。刑事訴訟若由被害人提起的 自訴案件 ,可以申請撤訴,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同意撤訴。撤訴理由: 證據 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自訴。以其他理由撤訴的,將不再受理。若只撤銷附帶民事 訴訟 ,也不影響刑事判決。根據我國法律一事不二罰原則,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視為徹底放棄民事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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