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一般會問什么問題
1. 核對當事人信息:法官首先會核實原告和被告的個人信息,確保訴訟參與人的身份正確無誤。
2. 原告陳述:核對完畢后,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陳述訴訟請求,包括是否有任何新增或修改的請求。
3. 被告回應:隨后,法官會詢問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有何意見或回應。
4. 原告舉證:接下來,法官會指示原告方開始舉證。原告需要對所提供的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和來源進行詳細的說明。
5. 開庭程序:開庭時,審判長會確認當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案件的名稱。接著,審判長會介紹合議庭的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審判長還會告知當事人有權對某些人員進行回避的申請,并告知被告人有權進行辯護。
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詳細規定了開庭時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被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認罪認罰情況下被告人的特別規定。
刑事案件開庭當天會問你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會問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和認罪態度等與案件有關的重要細節、與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審判人員都要進行核實的,而具體問什么問題,則需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等來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程序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宣布開庭。由審判長確認當事人是否到庭,核實被告人信息,如被告人的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等。如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或不滿18周歲,需配備翻譯及通知監護人到庭,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若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則需延期審理。審判長還會宣布案件來源,并告知當事人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同時,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以及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后陳述權。
第二階段為法庭調查。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時,審判人員應告知其提供證言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人員也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審理。出示證據時,公訴人、辯護人應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階段為法庭辯論。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互相辯論。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的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第四階段為法庭調解。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第五階段為評議、宣判。審判長宣布休庭,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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