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罪辯護概率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如果能在刑事拘留到在審查批捕的三十七天內,盡早聘請專業律師介入辯護,讓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概率大概是百分之十;在審查起訴階段,讓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概率為百分之二;如果到了法院審理階段,讓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是萬分之五。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制度有何重要意義
刑事辯護制度對于發現真實,實現實體正義發揮著積極作用。
首先從收集證據的過程看,刑事辯護制度的作用表現在:
第一、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盡管法律要求追訴機關對有利于和不利于被指控人的證據一并予以收集,但由于追訴機關在追訴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擔的訴訟職能所決定,他更多的關注指控的成功,而偏向于對被指控人有罪證據的收集。被告方從防范的角度出發,一方面可以自行收集一些對自己有用的證據,另一方面,也可提供一定的線索,引起追訴機關對案件疑點的注意,補充收集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證據。
第二、保障收集證據真實性。在調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介入訴訟,可對追訴機關收集證據的活動起到監督作用。如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可防止追訴機關采用刑訊、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而這種自愿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供述的真實性、可靠性。
其次,從法官審查判斷證據過程看,刑事辯護制度的意義在于:第一、有利于客觀真相的揭示。在庭審中,為了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及被告人的罪責,檢察官提出和展現證據。同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則提出反證,進行對質。在此過程中,隨著證據逐漸增加,證據之間的關系也逐漸明朗,需要被弄清的事實本身也呈現出一種漸漸上升的清晰性與明確性。第二、有利于抑制法官的片面性和隨意性。現代證據制度給法官自由地評價證據和認定事實的空間。法官在公開場合,直接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有利于形成正確的內心確信。同時,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對證據進行質疑、檢驗。這樣,證據積累到何種狀態,通過證據而形成的待證事實的明白性、清晰性達到了何種程度都可以為控辯雙方了解和認識,從而大大增強了事實認定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這樣,有利于防止法官的認識出現片面性和隨意性而背離客觀真實。
在刑事司法中,對于實現程序正義而言,刑事辯護制度是一項不可缺少的制度。它在實現程序正義中的作用突出表現為:
第一、有助于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控、辯、審三種訴訟職能的分離,裁判者中立,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體現程序正義的重要方面。刑事辯護制度的建立,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方與控訴方擁有平等地位的基礎,也是審判者相對中立的重要條件。
第二、它使被指控人能積極參與訴訟過程。被指控人是刑事訴訟的中心人物,如何對待被指控人是訴訟程序公正與否的重要標志。公正的訴訟程序應當確保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尊重,應盡可能阻止對受錯誤追訴的被指控人定罪。刑事辯護制度的建立使被指控人有機會反對控訴方的指控,并可對證據提出質疑并申訴自己一方的理由。被指控人對訴訟過程的積極參與,使其享有部分的程序控制權從而能夠富有成效地影響訴訟結局,真正成為訴訟的主體,而非司法官吏任意擺布的被追訴者和處罰者。辯護制度是被指控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形式。
第三、它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監督和制約。程序正義的核心內容是對被指控人的個人權利加以保護,而對于國家權力加以制約。控、審分離是國家權力的內部制衡,而刑事辯護制度則是對國家權力的外部制約。刑事辯護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每個被指控人都可以向政府提出異議,決定一個被指控人是否應被認定有罪,是否應受到懲罰,政府必須提供證據,而被指控人應享有公平的辯護機會,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中的有效辯護
我理解的刑事案件的有效辯護是指有針對性的合法的,并且能起到實際效果的辯護。也就比如說一個案件本來確實是有罪的但是律師非得要做無罪的辯護,最后是達不到真正無罪效果的。那么這就不屬于有效辯護只能是走了一個過場。真正有效的應當是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佐證并且并不歪曲事實。是尊重案件本身的。所以在做辯護的時候應當要考慮是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還是其他什么方向?確定了思路之后再去辯護才能達到真正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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