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區別有:區別一:產生的原因不同;區別二: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區別三: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區別四:追究責任的形式不同。
區別一:產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間因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或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則是因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刑事法律規范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區別二: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在處理民事責任時,適用的是民事法律規范,如民法典等。在處理刑事責任時,則適用《刑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等。
區別三: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為科以刑事處罰。
區別四:追究責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責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后再由法院判決。刑事責任則主要由國家司法機關予以立案偵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在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的,也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刑事責任解決的方式: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滅處理方式;轉移處理方式。刑事責任的轉移處理方式只能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適用。定罪免刑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刑罰的方式。定罪免處就是認定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出現民事糾紛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定罪判刑方式。刑罰是刑事責任最重要的實現方式,也是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性質不同的要點所在。因此,人民法院判處某種刑罰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人民法院對行為人作有罪判決,同時宣告免除處罰,這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又一種方式。以這種方式承擔刑事責任,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理由。(3)特殊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刑法第11條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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