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有哪些
法律文書在不同的使用場合和目的下,其內容和形式有所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文書主要分為訴訟文書和辦公文書兩大類。根據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以及其發揮作用的不同,可以將法律文書細分為以下幾種:
1. 立案文書:用于記錄案件受理和立案的過程。
2. 偵查文書:在偵查階段使用的法律文書。
3. 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用于審查逮捕申請和其他強制措施的文書。
4. 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用于審查起訴和出庭辯論的法律文書。
5. 抗訴文書:用于提起抗訴的法律文書。
6. 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用于監獄和看守所的檢察及法律監督。
7. 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用于控告、申訴及刑事賠償的法律文書。
8. 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用于審批延長辦案期限的法律文書。
9. 辯解寬恕護代理文書:被告人和辯護人使用的法律文書。
10. 其他文書:除上述文書外的其他法律文書。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的規定,法律文書的基本結構包括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標題部分需包含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正文部分則由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尾部組成。首部需列出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及案件來源和審理過程。事實部分應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和事實。理由部分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評述,并闡明理由。裁判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具體處理決定。尾部包括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告知事項。落款部分應包括法院署名和日期。
名詞解釋 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
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
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上訴狀與辯護詞有什么區別嗎?
上訴狀與辯護詞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兩者的適用時間是不一樣的,上訴狀一般是在一審結束后,對司法判決的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再一次的訴訟行為,而辯護詞只是對當事人的辯護情況。
一、上訴狀與辯護詞有什么區別嗎?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二、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里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高級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對于上訴狀的處理情況,一般必須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下才可以進行,如果是屬于二審判決的,因為已經認定為終審裁判,所以是不可以進行上訴處理的,而對于辯護詞一般是由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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