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違法行為侵犯了姓名權
侵犯姓名權的情況有:1、干涉:即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2、盜用:即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3、假冒:即冒名頂替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如何判斷是否侵犯了姓名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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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侵犯了姓名權?
律師解答: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
1、未經允許公開或散布他人的真實姓名,特別是伴隨著其他敏感個人信息(如電話號碼、住址等)時,便構成了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2、干涉他人決定或者更改姓名、名稱。例如,丈夫強迫妻子變更為自己的姓氏。
3、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
4、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例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姓名等。
律師補充:
侵犯姓名權是一種嚴重侵害個人權益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了名譽損害、經濟損失甚至身心困擾。權利人可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害他人姓名權造成財產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的,姓名權人可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什么是侵害公民姓名權的三種表現
侵害公民姓名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干涉、盜用和冒用三種。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則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主要區別在于,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例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而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即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一的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對于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同時,相關行政部門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以維護公民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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