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制造毒品原料或配劑進出境,或在國內非法買賣這些物品,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數量較大,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供物品給他人制造毒品者,被視為共犯。單位犯罪時,對單位罰款,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按上述規定處理。
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指出,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指違反國家規定,將醋酸研、乙醚等化學物品非法運入或運出國境。明知他人購買此類物品用于非法運輸,仍提供或出售者,將被認定為共犯。
在《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違法運輸、買賣制毒物品的數量標準,如麻黃堿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等,達到這些標準將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條定罪。超過這些標準的,視為“數量大”。對于因毒品罪被判刑后再犯此罪的,將從重處罰,這同樣遵循《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情節非常嚴重惡劣的會判無期徒刑并處罰罰金。這個是刑事案件,抓到肯肯定是會坐牢的,如果有主犯或者是從犯的情況下,從犯會減輕處罰,主犯是加重處罰。
一、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量刑標準怎么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350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5000克以上不滿50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3)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上述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50條第1款規定的“數量大”。
在中國制藥開辦工廠或者是公司都要經過國家的同意,所以制毒在經過國家同意的情況下就不構成犯罪,但是沒有經過國家同意,私下制毒或者是進行買賣,在沒有給國家或者是任何人帶來危害的情況下,一般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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