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詐騙罪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從構成要件來看,詐騙罪的定性條件包括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以及詐騙數額等。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主觀方面: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意味著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且希望以此手段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行為人自己取得財產。主觀方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詐騙罪的核心,體現了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二、客觀方面: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使他人陷入或者強化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財產處分。虛構事實是指編造不存在的事實來欺騙他人;隱瞞真相是指掩蓋事實真相,不告知他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客體:侵害的是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愿放棄財物或者不知情地喪失財物。
四、數額較大: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詐騙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構成詐騙罪,這個數額標準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數額較大通常作為詐騙罪的量刑情節,影響刑罰的輕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前述的詐騙數額的標準,具體細分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這個數額標準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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