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律師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取保候審申請書;
2、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通知書;
3、家屬申請的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嫌疑人的關系證明;律師代理申請的,需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4、保證人擔保的,需提交保證人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
5、犯罪嫌疑人有疾病的,需提交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及嫌疑人的殘疾證明、嚴重疾病證明、生活不能自理證明、懷孕證明、哺乳嬰兒證明等材料。申請材料備齊后,直接向案件辦案機關遞交即可。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一、一般律師如何遞交取保申請書?
律師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在偵查階段的就交給偵查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就交給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申請取保候審程序是怎么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合上面所說的,辦理取保候審是可發委托律師處理,一般在遞交申請書時就要看在哪個階段進行取保的,不同的階段所存在的取保手續就會完全不一樣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咨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可以更快的辦理取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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