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退還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即可。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結束時,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公安機關在決定退還保證金后,會書面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
3、被取保候審人需要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
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相關規定,如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干擾證人作證、毀滅或偽造證據等,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案件性質、社會危害性、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等因素。
一般情況下,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但對于未成年人,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對于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保證金可以按涉案數額或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而對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證金的數額標準通常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此外,具體數額還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標準可能會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實施細則有所變動,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以當地公安機關的具體要求為準。
取保候審交納保證金的注意事項如下:
1、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3、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等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回,在取保候審結束后,當事人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對于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的,已交納的保證金,沒收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分析: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都是應當退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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