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間能探視嗎
在刑事拘留期間,其辯護律師有權利與同被拘留的被告人進行會見和通信,而家屬則不被允許探視。然而,在民事拘留的情況下,家屬是被允許進行探視的。
這一規定是基于《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該條款明確指出,任何希望會見被拘留人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有責任查驗會見人員的證件,并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以便及時安排會見。
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會見過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也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這一制度,被拘留人能夠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和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家屬在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出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防止串供等考慮,家屬通常不被允許探視。這是為了維護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總的來說,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同時也確保了拘留所的安全和秩序。在會見過程中,相關人員的證件必須得到嚴格查驗,以確保會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看守所15日的拘留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通常情況下,在看守所15日的拘留期間,家屬是不能探視被拘留人的。不過,家屬可以為被拘留人提供一些衣物。若需探視,需要滿足特定條件:首先,必須得到辦案機關的許可;其次,還需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這體現了對被拘留人的保護,同時也確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人犯應當自備衣服和被褥。如果確實無法自備,看守所提供相應的衣物。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獲得公安機關批準后,可與近親屬進行通信和會見。這為被拘留人與家人保持聯系提供了可能。
當家屬想要給被拘留人送物品時,必須通過看守人員的檢查。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進行檢查。若發現信件中有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的信息,看守所可以扣留并移交給辦案機關處理。這樣的規定有助于維護司法公正,防止不當信息傳遞。
總的來說,雖然拘留期間探視受到限制,但通過合法途徑,家屬仍能為被拘留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關懷,同時也確保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
拘留所能不能探視
法律主觀: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所以是可以探視的,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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