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屬于誰
【法律分析】
土地是很重要的資源財產,在土地方面有土地所有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即國家和農民集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國家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且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土地的所有權歸于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于集體。個人是不能擁有所有權的,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什么叫土地所有權人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生活中,我們對一個物品享有合法占有、使用等權利的,我們就是該物品是所有權人,那么什么叫土地所有權人呢?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希望能對您有幫助。一、什么叫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一般指個人土地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個人土地所有權是指個人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個人土地所有權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前提的,是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給予個人,私人獲得土地后,有權轉讓、買賣、租佃和抵押。目前,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具體表現為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沒有個人土地所有權這一形式。二、土地所有權的分類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土地,則屬于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以下3類: (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 (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3)土地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三、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權利,且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人。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土地使用權人實質就是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以上就是整理的對“什么叫土地所有權人”的解答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知識。
簡述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答案】:(1)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②對承包土地的必要調整權;③監督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④制止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土地所有權人的義務:①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義務;②尊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義務;③依照約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服務的義務;④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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