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與取保候審的區別在哪
保外就醫與取保候審有以下區別:
一、性質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適用對象不同。
三、適用條件不同。
四、法律后果不同。
五、保證人的責任不同。
取保候審判決后還能保外就醫嗎?
取保候審后判決后可以繼續辦保外就醫。一旦判決,取保候審就不存在了,因為取保候審的意思就是收取保證金、等候審判,一旦審判,還是會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就可以申請保外就醫,這兩者之間沒有沖突。保外就醫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四、法律后果不同
保外就醫是不是取保候審
保外就醫和取保候審乃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強制措施。
其中,保外就醫,則是針對于已經身處獄中的罪犯,若因其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急需醫療救治,經過相關部門的嚴格審查并批準后,允許暫時離監接受必要的醫療處理。而相較之下,取保候審是在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尚未扣押拘捕的特定情況下,通過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等方式,來保障其能夠隨時聽從傳喚,配合調查的一種強制性手段。
保外就醫與取保候審的條件
保外就醫的條件: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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