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博上有人造謠怎么辦
應該及時的保留證據,可以先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并消除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還需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不理會被侵權人的請求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對方微博內容沒有指向具體的個人,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受害人,就無法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二、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遇到誹謗的時候,應該先行保存證據,方式對方采取刪帖等手段,并且通過協商等方式來要求對方采取道歉、賠償、消除影響等手段來處理。如果對方不配合的也應該及時的向法院起訴來處理這種情況。
一、有人微博上造謠怎么辦,怎么解決?
可以報警。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害。侵犯名譽權的,可以先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并消除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還需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不理會被侵權人的請求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主觀故意是意圖使他人人格、名譽受損害,且情節嚴重(比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則可以認定為是誹謗罪。但以下情況除外: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傳播謠言是什么罪?
傳謠言根據情景的不同,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商品聲譽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以及戰時造謠惑眾罪。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傳播謠言,根據所涉及的情景不同所觸犯的罪名也不同,一般包括尋釁滋事罪,誹謗罪,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等。對于情節較輕的,拘留當事人5~10天,處以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微博造謠發布不實信息怎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微博造謠處理規定是可以向微博平臺來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微博是現代人喜歡的社交平臺之一,很多人每天都會上上微博,瀏覽一下新鮮的新聞資訊等等。侵犯名譽權案件的處理方式通常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雖然網民有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上撰寫文章、發表評論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權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論自由同樣應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之上,必須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
譬如在微博公開發表對某人人身攻擊和侮辱的言詞,并直接將某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網絡并宣揚其臆想的事實,造成貶損某人名義的社會評價等行為可構成侵犯名譽權。
二、名譽權被侵犯如何認定?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不管是在微博上,還是在一些其他的網絡平臺上公開發表對他人的一些人身攻擊,或者是通過捏造虛假事實達到自身的一種非法目的都是需要受到一定懲罰的,具體點來說的話,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有侮辱誹謗罪。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