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二、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的有哪些
1、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為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發生的糾紛案除外。
7、政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當事人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及規模經濟的發展要求,大規模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9、在合作化時期入社而參加裁縫社、鐵器社、理發店、馬車隊等小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要求分割該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財產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10、以“兩會一部”為債務人的糾紛案件以及“兩會一部”與農戶間的糾紛案件。
11、當事人申請破產但提交的申請企業破產材料不齊備,職工安置不落實的案件。
12、因操縱投價、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而引起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但是因虛假陳述已經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權的案件除外。
13、葬墳糾紛案件包括因爭墳地爭風水等引發的各種糾紛案件。
14、用人單位不繳、欠繳或者少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案件。
15、國有企業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進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軍產房的糾紛案件。
17、因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職工下崗、買斷工齡、內退、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但用人單位未進行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結束后以下崗、買斷工齡等名義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房改房買賣、住房補貼給付等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問題發生的糾紛。
1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發生的糾紛。
20、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爭議,如用人單位已經整體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無論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機構。人民法院均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導致職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額領取保險金,退休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不足部分的養老金、醫療費等引起的爭議;
(2)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21、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職稱、職級、職務、考核考評等產生的爭議。
2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的權屬以及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爭議。
23、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承包問題產生的爭議。
24、其他不應受理的案件: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對消費者權益爭議進行處理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選擇,當然要是一種方法不能解決糾紛的話,還可以選擇其他的方法解決,特別是對于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就只能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
法律分析:消費爭議又稱為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因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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