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
例如我們熟知的征地拆遷是由政府作為拆遷人進行拆遷,所以具有行政屬性,如果被拆遷人對發布的征收公告和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那么,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一、行政復議的流程有哪些
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1. 被復議方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被復議方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這一步是必需的,因為行政復議程序要求先通過行政復議的程序解決爭議,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機關受理復議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收到復議請求后,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議的受理工作,包括查收材料、確認是否符合復議的條件等。
3. 復議機關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依法組織對復議請求進行審查和調查,全面了解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復議機關通常會采取聽證、調解等方式,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訴求進行裁決,并發出復議決定書。
4.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應按照復議決定履行并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裁決的一種訴訟前程序。
申請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圓州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符合行政復議法規磨腔謹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瞎基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流程有:一、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二、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三、審理;四、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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