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取保候審可以嗎
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是在一定期限內對當事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而并不是一種強制措施,那么你知道羈押37天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網友咨詢:
刑事拘留37天后取保候審可以嗎
律師解答:
在37天后,人民檢察院不同意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37天后,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但公安機關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然后讓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提交保證金,這個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
律師補充: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完了可以再取保候審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第六十七條款項之規,針對具備特定情形之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及公安部門有權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然而,此法條并未明確規定在拘留之后是否仍可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涵蓋了可能判處的刑罰、社會危害性、健康狀況以及羈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拘留期間滿足取保候審的相關要求,從理論上來講,他們是有資格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然而,最終能否獲得批準,則須視具體案情與司法機關的判斷而定。因此,關于拘留完畢后是否能夠再次申請取保候審,必須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司法機關的裁決來進行綜合分析。
延長羈押期限至30日還可以取保候審嗎
在延長羈押期限之后,一般情況下將無法獲得取保候審的資格,這是因為申請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定條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夠依法考慮給予取保候審的待遇: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況;
(2)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則不會給社會帶來明顯危害性的情況;
(3)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其生活無法自理,或者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孩子母親等特殊人群,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也不會給社會帶來明顯危害性的情況;
(4)當羈押期限已經屆滿,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處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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