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孕婦怎么賠償
裁員孕婦時,需遵循法律補償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每滿一年的工作年限應給予雙倍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若公司裁員時,女職工正處于孕期、產期或哺乳期,且無嚴重過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遇此類情況被裁,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獲取賠償金。法律規定,應依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標準進行補償。這一規定基于《勞動法》第八十七條,強調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作為賠償金。
孕婦被裁員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是裁員,原則上也不能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如果單位將孕婦辭退了,那么其行為便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向其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辭退懷孕員工賠償
依據相關法律,企業裁退孕期職工屬違法行為。
除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依法定罪外,孕期女員工原則上不應被解雇。
如用人單位違規解聘,應對其進行賠償,數額為兩倍的經濟補償標準,即企業需以員工工作年限乘基本薪資來支付。
若工作超過6個月但不足1年者,按1年算;
不足半年者,則只須支付半個月的薪資作為補償。
此處所稱“基本薪資”系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該員工過去的12個月的平均收入。
孕期女員工辭退賠償
我國法律嚴禁用人單位解雇孕期女性員工,違者需依照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雙倍賠償。
此項經濟補償基于員工在該就業單位的工作時長進行計算,工作每滿一年即可獲得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不足一年但已達六個月的,亦視為一年;
不足半年的,依照半個月工資標準賠償。
這里所說的工資為勞動者在解約或終止勞務合同時的前十二個月內所得的平均薪資數額。
若未能與用人單位達成補償協議,孕婦可通過法律手段如勞動仲裁加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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