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屬于刑期嗎
取保候審期間不屬于刑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取保候審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保證隨傳隨到,但并不意味著對其實施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然而,法律中并未提及取保候審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羈押的人,日后判刑時,羈押時間才能進行折抵。這里的羈押是指在拘留場所的關押,不包括取保候審。因此,取保候審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算不算服刑時間
取保候審并不算作服刑時間。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允許其在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下,暫時不被羈押,但仍需遵守一系列限制條件,如不得離開指定的居住地,不得干擾案件調查等。而服刑時間則是指被判決有罪并正在執行刑罰的時間段。
取保候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或干擾案件調查。它并不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刑罰執行,因此不能算作服刑時間。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刑事訴訟的被告,其案件仍需經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決有罪并需要執行刑罰,那么服刑時間將從判決生效并執行刑罰之日起開始計算。取保候審期間的時間并不會被計入服刑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罪或不會受到刑罰。它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臨時性措施,犯罪嫌疑人的命運仍需經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來確定。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并不算作服刑時間。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和刑罰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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