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伙作案檢察院取保難度大嗎?
團伙作案檢察院取保難度大不大要根據是否符合取保條件而定,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團伙作案一般是存在惡劣的情況,所以是難以辦理取保的,但符合條件的也是可以辦理的,在司法實踐中,符合取保條件的就可以申請取保處理,特別是有關取保的決定,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作出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檢察院取保比公安取保容易嗎?
無論是公安局取保還是檢察院取保,都是一樣的。公安局取保候審需要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來批準檢察院取保候審,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來批準。但無論是由哪個機構來批準,都是一樣的。
1、公安局取保候審:案子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批準。
2、檢察院取保候審: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批準。
二、已經刑事拘留37天取保出來有案底嗎?
單純的取保候審審是絕對沒有案底的。
1.單純的取保是絕對沒有案底的。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2.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由此可知,撤銷刑事案件決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均不屬于犯罪記錄,不會留下案底。
三、申請取保為什么要關滿多少天?
可能是案件還處于偵查的階段。
1.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暫時不能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為案件還處于偵查階段。
四、若是不能取保的都是三年以上嗎?
不一定的,這只能說明不符合條件。
1.量刑可能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單純的取保候審其實是沒有案底的,如果最后被無罪釋放了,自然也就沒有什么影響,如果查明了犯罪的事實還是會被判刑的,取保候審與判刑本身就沒有直接的關系,該判還是會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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