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責任主體指哪些人
離婚損害賠償義務的一般主體有:有重婚行為的人;與他人同居行為的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人;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人等。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包含有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在他人人身遭受侵害后,根據相關法律要求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進行的經濟補償。這種賠償旨在彌補因侵害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確保受害者的基本生活與經濟權益。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針對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所支出的各項費用進行賠償。這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必要的營養費。這些費用旨在補償受害人因治療所需支出的經濟負擔。
其次,當受害人因傷致殘,需要額外支出生活所需費用時,賠償義務人也應承擔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責任。同時,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產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也應由賠償義務人負責。
若受害者不幸死亡,賠償義務人需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述費用,同時還需要額外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這些賠償旨在彌補受害者家庭因失去親人所遭受的經濟與情感損失。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旨在全面補償因侵害行為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的經濟損失與生活影響,確保受害者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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