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糾紛仲裁中,各方需為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然而,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雇、遣散、終止勞動合同、降低薪酬或工齡計算等決策引發的爭議,則需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法規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1. 通常情況下,主張方需承擔舉證責任,即哪一方提出爭議,哪一方就需要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
2. 在涉及勞動合同關系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爭議,特別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這意味著,如果員工無法提供由企業掌控的與爭議直接相關的證據,企業有義務在限定的時間內提供這些證據。如果企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包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該條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與爭議相關的證據在用人單位手中,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也對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
勞動糾紛舉證責任怎樣確定求解
在勞動人事爭議中,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幾類證據的舉證責任。例如,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若用人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則需承擔不利后果。
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需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若用人單位未能提供這些證據,需承擔不利后果。
當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時,需對這些決定承擔舉證責任。同樣,當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也需承擔舉證責任。
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時,勞動者需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若用人單位未能提供,需承擔不利后果。
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舉證責任的承擔方。例如,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用人單位。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需對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主張績效工資的,需對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需對基數的計算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若用人單位未能提供這些證據,則需承擔不利后果。這些證據通常包括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明細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相關財務憑證或者會議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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