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后多久不能辭退
流產后,女職工有權利享受產假,具體天數視流產情況而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降低工資或辭退員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指出,無論女職工是否懷孕、生育或哺乳,用人單位均不得以這些理由降低工資、辭退員工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第七條詳細規定了產假天數,女職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對于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則可享受42天產假。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女職工在特殊時期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得到應有的保護和休息。
自然流產后,公司能不能辭退?
公司因崗位取消要辭退我,但同時發現懷孕了,直至兩個月時不幸流產了,按法律規定休了15天流產假,現在回來上班,可是原崗位已經取消,又不給我安排其他的崗位,暫時就是讓我每天閑待著,其實意思還是想辭退我,請問我應該怎么辦?有沒有維權的方法?1 用人單位 現在目的是想你主動提出辭職 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你有幾種方式 第一 讓用人單位辭退你 比如你和用人單位溝通后 單位決定辭退你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 如果辭退一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解除的條件 所以用人單位系非法辭退 故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
2 自己行使即時解除權 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比如拖欠工資 未繳納社會保險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等理由 發函給用人單位主動辭職 之后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去申請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具體的 經濟補償金計算是工作1年支付1各月 工資 不足1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最高為11個月的工資 作為補償
需要強調的是 你已經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 因為已經不屬于孕期 產期 所以用人單位辭退你 并不是違反第42條的規定 而是因為沒有符合其他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權 (如你違反用人單位規章)違反了這種法律規定
藥物流產陪辭退怎么賠償
若因藥流遭解雇,有可能觸犯法律法規。
在我國,孕婦、產后婦女以及哺乳期間員工均受特殊保護,禁止按照《勞動合同法》40和41條予以裁員。
若雇主違規執行,您有權要求恢復原來的職位,或索取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是正常經濟補償的2倍。
經濟補償則根據你在公司的服務期限,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的薪資待遇。
超過6個月但未滿一年,按一年算;
不足6個月,則只付半個月工資。
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解聘信函、工作記錄等。
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顯然是需要賠償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女員工在產假期間是不可以被辭退的,并用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具體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
一、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懷孕3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15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非本人嚴重違法,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2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二、女員工流產期間被辭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女員工流產期間也是屬于正常的產假期間,所以是不可以辭退處理的,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辭退了流產期間的員工則是需要進行賠償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并要求賠償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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