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立即報警,如果出走的時間超過42小時,可以按人口走失立案。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金額較小是不可以立案的,如果丟失貴重物品,涉及金額較大,可以立案;一般3000元以上,各地標準不太一樣。這類立案大多是一些民事類的,不會歸到刑事類,除非出現偷竊、詐騙等刑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對于丟失物品,能否立案不是取決于金額多少的問題。
公安機關凡是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無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者攜帶兇器盜竊的,無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者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可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者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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