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工人受傷賠償標準
在個人雇傭關系中,若雇員受傷,雇主應承擔的賠償標準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醫療費用:雇主需支付雇員因受傷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診療費、藥費、住院費等。
2. 護理費用:受傷雇員在康復期間可能需要專業護理或家庭護理,相關費用也應由雇主承擔。
3. 誤工費用:受傷雇員因無法工作而導致的收入損失,雇主應予以賠償。
4. 殘疾賠償:若雇員受傷導致殘疾,雇主還需支付殘疾賠償金,并可能包括殘疾生活輔助器具的費用。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雇員受傷是由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有權選擇向第三人索賠,或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私人雇傭的合法性,需視情況而定:
1. 如果個體工商戶經工商部門批準注冊并持有營業執照,即勞動合同法定義的個體經濟組織,其與雇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并受法律保護。
2. 若個體工商戶雖注冊但未雇用雇工,如所謂的“夫妻店”,這類個體戶沒有雇工,僅家庭成員提供勞動,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工傷私下賠償的協議,可以由受傷雇員和雇主雙方協商達成。工傷賠償的標準取決于工傷鑒定結果,按照法定計算方式得出賠償數額。雙方可以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
以上信息旨在提供幫助,如有進一步疑問,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雇員自己不小心摔傷誰負責
【法律分析】:
1. 雇工人身傷害的賠償:若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可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由雇主承擔普通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若安全事故中,發包人、分包人知曉或應知悉分包單位或個人缺乏用工、安全生產資質,勞動者有權要求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傷害不被認定為工傷,受害者可考慮請求按照此方式賠償。
2. 工傷勞動關系賠償: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個人間存在勞動關系,發生工傷時,可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若無勞動合同、工牌等證明,勞動者在申請認定勞動關系時可能會遇到困難。解決方法取決于兩種情況:
a. 對有用工資格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可依據勞動部相關規定,通過工資發放記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社會保險記錄、工作證、工牌及其他員工的證言等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此時,由直接用工單位、個人負責工傷待遇賠償,發包方、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b. 對無用工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包工頭),依據勞動部相關規定,若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勞動者可要求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即便單位無營業執照、備案或被撤銷營業證照,屬非法用工,勞動者仍有權要求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用工主體責任工傷賠償范圍
用工主體責任工傷賠償范圍具體如下: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醫療費:據實報銷;
4、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五、六級為保留勞動關系,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相關推薦:
上班期間受傷算工傷嗎(在上班時間受傷算不算工傷怎么理賠)
怎么追討加班費(怎么追討加班費)
試用期是否算勞動關系(試用期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單位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要補償我嗎?(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怎么補償員工)
律師提供哪些服務?(律師提供哪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