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理賠程序及賠償項目
工傷賠償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
1. 用人單位須在事故或疾病確診后的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申報。
2. 勞動行政部門對是否屬于工傷進行判定。
3. 進行工傷鑒定。
4. 就賠償事宜展開商談。
5. 實際執行賠償。
賠償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醫療費用;
住宿伙食費;
康復治療費;
輔助器具購置費;
停工期間工資;
護理費;
一次性傷殘補償金;
傷殘津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
對于工傷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是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確定的,即一般是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食宿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以及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工傷賠償的項目就是上述三個,而具體的標準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十級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
十級工傷主要賠付項目包括:醫療費用、住院膳食補貼、外地就醫交通住宿費用、停工離職期間薪酬、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以及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金。
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定為7個月個人工資,一次性就業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地區而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
1
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
1
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由用人單位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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