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需要給企業賠償金嗎
員工主動辭職通常不需要賠償金,除非是被迫離職。被迫離職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員工有權解除合同;
三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四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五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六是用人單位通過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或修改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七是用人單位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員工人身自由,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八是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強制員工冒險作業,威脅員工人身安全,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這些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
總結而言,員工被迫離職時,有權獲得經濟補償,而主動辭職則通常無需賠償金。
職工自動離職是否有權享有賠償金
在通常情況下,普通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將無法獲得相應補償,然而,若因外界壓力而不得不做出這一決策,便會有別于此種常規狀況。
對于那些發現所在企業未能按時為其支付社會保險費用、未按約定標準全額支付薪資待遇、亦或未能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和勞動防護措施的員工而言,他們有權依據這些事實提出被迫離職的申請,同時向企業索取被迫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的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職如何拿到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離職補償金的發放條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獲得賠償金。
2. 在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樣有權獲得賠償。
3. 如果用人單位提前解除與勞動者的實際勞動關系,必須依法支付賠償金。
4. 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
5.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也應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自己辭職公司會不會補償
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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