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上工資怎么填寫的?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包含了基本工資、職務(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補貼。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關于工資金額的填寫應依據雙方商談的工資標準填寫。
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于工資的填寫僅約定了基本工資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反之是違法的。如違背了勞動者和單位約定的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就該爭議提起勞動仲裁并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在發生爭議時,最終裁定的標準依據是以此為標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完整。勞動合同不僅要列明職位、期限、待遇等方面,更要詳細列明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要避免模糊不清、易生歧義的語句,應盡量用明確無歧義的語言表述得清楚無誤。另外,勞動合同還應列明企業的勞動紀律,或以附件的形式附上企業的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效力。
2、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向受聘人員充分說明,特別是關系其重大利益卻容易被忽略的條款,如解除合同、違約責任及保密等條款,這樣可以避免誤會及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
3、聘用人員后的培訓要到位,內容要完整無遺漏,既包括崗位技能培訓,也包括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培訓,且要留下員工接受培訓的證據,如要求員工簽名的簽到單,上面應列明培訓內容。這些都有助于企業應對可能發生的訴訟。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員工的應發工資,是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后確定的。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完整,不僅要包括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還要包括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簽訂合同的雙方要具備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是合法企業,勞動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勞動合同里的工資怎么填寫的?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按照承諾填寫,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什么?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3)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4)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簽訂勞動合同之后,要如實填寫自己的工資。在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親自履行原則,勞動者必須親自去單位工作。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的文本上簽字,該勞動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怎么填寫?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需要依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后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對員工和單位來說,簽署一份內容完整且受到法律保護的勞動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針對薪資等福利待遇的問題更是需要在合同中如實填寫,雙方如何承諾,合同中就如何體現。如果雙方對于合同的內容有爭議的需要充分的協商,協商無效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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