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涉及到的罪名有: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因之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立案條件主要包含: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達一百萬元以上。其他導致嚴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狀況同樣可以觸發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基于以上條件即可啟動立案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明確指出,實施刑法中涉及生產安全的相關罪行,導致安全事故,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將被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責任人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是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二是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三是其他導致嚴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綜上所述,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主要圍繞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及經濟損失三個核心指標,以及可能引起的其他嚴重后果。一旦達到或超過立案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啟動立案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為:
1.因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因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定罪標準
法律主觀: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按職責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領導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則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判刑
一、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判刑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明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或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處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的認定標準
1、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要認定何謂重大責任事故。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2、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認定該罪的主體,即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1)必須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2)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3)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三、安全生產事故罪立案標準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相關推薦:
行政制裁分為三類對嗎(行政制裁分為三類對嗎)
勞動仲裁訴訟的程序(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流程)
進行工傷鑒定多長時間(工傷鑒定的最合適時間)
工資拖欠不發怎么辦(公司一直拖欠工資不發怎么辦)
勞動工傷鑒定十級標準(工傷鑒定10級12條標準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