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沒有人數限制,但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提前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關于裁員勞動觀念合同法給出了明確的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規模以上裁剪人員的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以上規定,法定規模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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