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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試用期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0-26 23:52:50

試用期辭退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如果試用期的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過失性辭退或者非過失性辭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其他。

法律客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辭退條件規定如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手續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有如何的條件

試用期 解除勞動合同 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 (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2)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并將該規章制度在 勞動合同簽訂 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如果勞動者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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