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什么情況簽
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但勞動關系持續存在的合同形式。雙方都可以隨時單方解除,但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解除程序。
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但勞動關系持續存在的合同形式,雙方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舉例來說,如果簽訂了一份無限期合同,那么可以在合同期間隨時辭職,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雇。無限期合同通常適用于長期、穩定的工作關系。然而,在解除合同之前,雙方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解除程序。例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和支付勞動者的相關福利(例如工資、年終獎等),并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解除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解除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爭議的產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無限期合同也需要注意一些問題。例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規定勞動者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詳細情況,以免雙方因為合同條款模糊而產生糾紛。對于勞動者來說,簽訂無限期合同時也要注意用人單位的信譽和實力,避免因公司經營不善而導致無法按時發放工資等問題。
無限期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無限期合同應當履行相應的解除程序,雙方可以自行協調約定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若無法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其金額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十五年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加上每滿一年工齡的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經濟補償可自行協商。
無限期合同是一種靈活性較強、常見的勞動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和解除合同時均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并規避合同風險,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多少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單位是首次合同制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員工本人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無合同用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3次續簽的時候可以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注意什么
其實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簡單來說,首先是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不同,其次勞動者想走就走,用人單位開除要付經濟補償金,最后就是解除后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有一定的區別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一般10年以后就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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