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法定結婚年齡 (女20周歲,男22周歲) 結婚 的,可享受3天 婚假 。符合 晚婚年齡 (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 晚婚假 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晚婚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十條,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建立 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結婚可以說是人生中的幾個大事之一,結婚必然涉及到很多有關操辦婚慶的事情。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一、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
二婚婚假規定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職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對于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復,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晚婚假正式取消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表示,當天下午剛剛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計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計生法修訂,將該條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調查,目前群眾初婚初育年齡比以前明顯推遲,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齡已經超過30歲。婚育年齡推遲不僅使得現代女性的生育窗口期大大縮短,也造成了高齡產婦增多、不孕率提高、出生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會問題。
張表示,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鑒于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不再對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來的晚婚假隨之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婚假的具體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并不統一。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以上就是最新國家法定婚假規定的介紹。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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